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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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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严禁占、压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水表井、闸门井周围两米和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内,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料。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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