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严禁占、压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水表井、闸门井周围两米和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内,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