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下列区域内,不准取用地下水:

(一)公共供水管网到达且能够满足供水要求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的;

(三)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

(五)商业和居民密集区;

(六)其它不宜取水的地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