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下列区域内,不准取用地下水:(一)公共供水管网到达且能够满足供水要求的;(二)地下水严重超采的;(三)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五)商业和居民密集区;(六)其它不宜取水的地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