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制药、化工、橡胶等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经治理仍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职责责令关闭产生污染的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