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石家庄市市区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及其他各单位和建筑工地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定期维护保养,油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从事饮食服务零散摊点的炉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固硫型煤。

石家庄市市区禁止从事露天烧烤。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