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建设施工确需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