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单位,不得新建燃煤供热设施,原自备燃煤设施及烟囱必须拆除。石家庄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内,禁止安装、使用0.7兆瓦及其以下的燃煤锅炉。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锅炉、窑炉。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