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区、城区内对人民生活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重污染企业,制定规划,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责令停产、关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