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单位,不得新建燃煤供热设施,原自备燃煤设施及烟囱必须拆除。

石家庄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内,禁止安装、使用0.7兆瓦及其以下的燃煤锅炉。

石家庄市石环公路以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锅炉、窑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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