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五条有效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