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