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四条有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