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六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