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监察的职责第十条已废止市、市辖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市区内劳动监察的管辖,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劳动监察事项。法律、法规对劳动监察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