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劳动场所及其有关设施。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案情及被检查单位的保密资料。

劳动监察的管辖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