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街路输(配)水管网的主干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二)自街路主干管道接出的入户管道至室内的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或者自费安装者负责;(三)单位的专用管道,由产权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