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已占、压或者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者施工者承担责任;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占、压物损害的,由占、压者承担责任。已占、压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拆除占、压物,由占、压者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