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街路输(配)水管网的主干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二)自街路主干管道接出的入户管道至室内的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或者自费安装者负责;

(三)单位的专用管道,由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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