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下列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占、压供水设施的行为:(一)水源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十米;(二)市区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不具备条件的两侧各三米。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不准种植树木、埋设线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