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水站等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