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下列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占、压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水源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十米;

(二)市区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五米,不具备条件的两侧各三米。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不准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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