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经与草原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后,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临时占用草原补偿标准:(一)修建工程便道、挖砂石、取泥土,按所占用草原前3年平均产值的5至10倍补偿;(二)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按所占用草原前3年平均产值的3至5倍补偿;(三)对于不能恢复植被的,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