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经与草原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后,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
临时占用草原补偿标准:
(一)修建工程便道、挖砂石、取泥土,按所占用草原前3年平均产值的5至10倍补偿;
(二)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按所占用草原前3年平均产值的3至5倍补偿;
(三)对于不能恢复植被的,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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