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设立、合并、变更后或者撤销前30日内,告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指导其做好建档或者档案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