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售。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和无偿利用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