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实行重要档案登记制度。在重要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的各种载体档案,由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到同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登记。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种载体档案,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