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