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