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费用,必须缴入同级财政,全额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按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