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编制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