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