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