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可以与民兵训练同时进行,训练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群众防空组织人员在训练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