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四)占用、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