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实行招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