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分工实施: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树木,由居民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专业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对前款第(二)、(三)、(四)项的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