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