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设施、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县城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权属单位负责;(四)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