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县城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权属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