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