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3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县城规划区内绿化的树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古树名木,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他绿化设施。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