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设施、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县城区主次干道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背街小巷、公共院落由所属社区负责;(二)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三)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个体经营店(户)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负责;(四)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权属单位负责;(五)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