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县城区主次干道由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背街小巷、公共院落由所属社区负责;

(二)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个体经营店(户)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负责;

(四)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权属单位负责;

(五)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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