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县城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应当提前将活动期限、活动范围报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期满前自行清除。

禁止在市政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牵绳挂线、刻画、喷涂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