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设施、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县城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应当提前将活动期限、活动范围报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期满前自行清除。禁止在市政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牵绳挂线、刻画、喷涂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