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放线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工程验线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