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镇规划的实施。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向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挂牌公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