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旧城改造区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确定两相邻建筑间距,主要采光面不应小于1﹕0.6。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加层、加宽、增设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立面、功能和色彩,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

未经批准,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房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安装水、电、有线电视等设施。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