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上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该单位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即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