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第八条有效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负责人不在住址等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通知的,视为撤回申请。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