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宣传品内容、使用的车辆、音响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