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第三条有效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他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公安分局和旗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跨两个以上区、旗、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