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破坏民族团结。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他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公安分局和旗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跨两个以上区、旗、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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