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第三章 优待第二十五条未知(-1)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属当年应增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优待金。在西藏、新疆、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条件艰苦的边疆、海防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属每年应增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优 待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